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谷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煥青
代 理 人 羅嘉希
律師
代 理 人 吳敬恒律師
相 對 人 株式會社ジエ一ッ一開發(即株式會社JC開發)
法定代理人 若林央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於109 年9 月10日所為
之裁定,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日商株式會社JC開發」記載
,應更正為「株式會社ジエ一ッ一開發」。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