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谷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煥青 代 理 人 羅嘉希律師 代 理 人 吳敬恒律師 相 對 人 株式會社ジエ一ッ一開發(即株式會社JC開發) 法定代理人 若林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109 年9 月10日所為 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日商株式會社JC開發」記載 ,應更正為「株式會社ジエ一ッ一開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