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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許正隆 相 對 人 伯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以109 年度全事聲字第 23號裁定准對聲請人所有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執全字第146 號實施假扣押之強制執行在案,相對 人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等語。 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9 年度司 執全字第146 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又相對人提供 擔保對聲請人所有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後,迄未就其假扣押 欲保全執行之請求起訴、聲請發支付命令或聲請調解等,有 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信屬實。聲請人聲請本 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 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 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仍須相對人 未依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