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紹群
相 對 人 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
律師
相 對 人 陳寶洋(原名陳鋒陽)
宇伸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成
相 對 人 賴曉
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變換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
正本中附表關於「UC741800號」之記載,應更正
為「UC00000000號」。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
準用同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或依聲請以
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7
日109 年度聲字第418 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