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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榮 相 對 人 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力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九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台幣肆拾柒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 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81號假扣押裁定,為相對人擔保新 台幣(下同)47萬5000元而為假扣押執行(鈞院108 年度司 執全字第28號),並以鈞院108 年度存字第99號提存事件提 存在案。嗣因聲請人撤回前揭假扣押執行,並撤銷前開假扣 押裁定後,經台北地院以北院忠民宣109 年度司聲字第1209 號函定期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惟相對人至今並未行使權利 ,爰依法聲請准予返還系爭提存物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有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上開規定於因免為假執行所提供之擔保,亦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 明文。 三、前揭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前開提存書、假扣押裁定、 債權憑證及台北地院北院忠民宣109 年度司聲字第1209號函 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前述提存、假扣押裁定、假扣押執 行及行使權利等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 執行,並撤銷假扣押裁定,則訴訟既已終結,復定期催告相 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等情,亦有本院民事 紀錄科查詢表及台北地院109 年11月25日北院忠文查字第10 90006914號函附卷可考,足認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