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春榮
相 對 人 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力謙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九九號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
新台幣肆拾柒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遵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
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81號
假扣押裁定,為相對人擔保新
台幣(下同)47萬5000元而為假扣押執行(
鈞院108 年度司
執全字第28號),並以鈞院108 年度存字第99號提存事件提
存在案。
嗣因聲請人撤回
前揭假扣押執行,並撤銷前開假扣
押裁定後,經台北地院以北院忠民宣109 年度司聲字第1209
號函定期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
惟相對人至今並未行使權利
,
爰依法聲請准予返還
系爭提存物等語。
二、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有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
上開規定於因免為
假執行所提供之擔保,亦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
明文。
三、前揭聲請意旨,
業據聲請人提出前開提存書、假扣押裁定、
債權憑證及台北地院北院忠民宣109 年度司聲字第1209號函
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前述提存、假扣押裁定、假扣押執
行及行使權利等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
執行,並撤銷假扣押裁定,則訴訟既已終結,復定期催告相
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
迄未行使權利
等情,亦有本院民事
紀錄科查詢表及台北地院109 年11月25日北院忠文查字第10
90006914號函附卷
可考,足認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
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