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三鋒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威鳴
相 對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
擔保新臺幣2 萬1,795 元後,本院108 年度司執助字第
3075號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9 年度
訴字第3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
暫予停止。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因必
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者,該
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
量之範圍。
惟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
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
受損害之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
債權人因
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其數額應依
標
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
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
非
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台
抗字第781 號、91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定意旨)。
二、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以第三人葉美玉為執行
債務人,聲請
就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號8 樓之2 房屋內如附表
所示之動產(下稱
系爭動產)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8 年度
司執助字第3075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
件)受理並
查封在案,惟系爭動產均為伊所有,並非葉美玉
所有,伊已提起
第三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
39號事件審理中,為免將來有難以回復之損害,伊願供擔保
,請准裁定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動產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
於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108 年
度司執助字第3075號及109 年度訴字第39號卷宗查明屬實,
本院審酌系爭動產於該前揭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若即
執行完畢,將使聲請人之財產受有難以回復原狀之損害,自
有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性。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
聲請停
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
兩造之權
益,
爰命聲請人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准許停止強制執行;
本院審酌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總額雖為新臺幣(下同
)136 萬6,132 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然系爭執行程序如
予
以停止,相對人之債權僅生有不能由系爭動產價值合計14萬
5,300 元(此為聲請人於109 年1 月21日陳報其購入系爭動
產之價格)即時受償之利息損失,應以此為
本件停止執行擔
保額之計算依據;再
參酌前開訴訟事件,屬
適用
簡易訴訟程
序之案件,其標的價額未逾150 萬元,不得
上訴至第三審,
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簡易訴訟程
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各為10月、2 年,共計2 年10月,加
計
裁判送達、上訴等
期間,則兩造間訴訟審理期限約需3 年
,預估為聲請人提起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
致相對人之執行延宕之期間;系爭動產價值按法定利息週年
利率5 % 計算利息損失,因認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
所可能遭受之損害為2 萬1,795 元(計算式:14萬5,300 元
×3 年×5 % =2 萬1,79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乃依此
酌定停止執行之擔保金額。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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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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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 品 名 稱│數量│單位│購入價值(新臺幣)│購入日期│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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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公像 │1 │尊 │20,000元 │98年 │物品所在地│
├──┼────────┼──┼──┼─────────┼────┤均為桃園市│
│2 │達摩木雕 │1 │尊 │10,000元 │94年 │桃園區經國│
├──┼────────┼──┼──┼─────────┼────┤路13號8 樓│
│3 │彌勒佛像 │1 │尊 │15,000元 │94年 │之2 │
├──┼────────┼──┼──┼─────────┼────┤ │
│4 │豹型藝品 │1 │只 │5,000元 │94年 │ │
├──┼────────┼──┼──┼─────────┼────┤ │
│5 │達摩木雕 │1 │尊 │10,000元 │94年 │ │
├──┼────────┼──┼──┼─────────┼────┤ │
│6 │木製藝品 │1 │只 │2,000元 │95年 │ │
├──┼────────┼──┼──┼─────────┼────┤ │
│7 │沙發組(4張) │1 │組 │40,000元 │94年 │ │
├──┼────────┼──┼──┼─────────┼────┤ │
│8 │木桌 │1 │張 │10,000元 │94年 │ │
├──┼────────┼──┼──┼─────────┼────┤ │
│9 │空氣清淨機 │1 │台 │6,800元 │106年 │ │
├──┼────────┼──┼──┼─────────┼────┤ │
│10 │lemel電腦主機 │1 │台 │18,000元 │9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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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asus電腦螢幕 │1 │台 │2,300元 │98年 │ │
├──┼────────┼──┼──┼─────────┼────┤ │
│12 │epson印表機 │1 │台 │6,200元 │10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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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145,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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