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廖碧玉
相 對 人 國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慎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
假扣押聲請人所有
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及740 建號房屋,經
本院以民國86年桃院秀民執全八字第369 號函囑託桃園縣桃
園地政事務所(現改制為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下稱桃園
地政事務所)辦理
查封登記在案,
惟相對人尚未提起
本案訴
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
定
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本件相對人前對聲請人提出假扣押之聲請,經本院以
86年度全字第432 號裁定准許,並以86年度執全字第369 號
執行假扣押,而以86年3 月7 日桃院秀民執全八字第369 號
函囑託桃園地政事務所就前開房地辦理
查封登記在案,然聲
請人已於87年3 月10日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因有本院86年度
執全字第870 號併案查封而未啟封
等情,經本院調取各該卷
宗查閱屬實,
堪可採認。相對人既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聲
請人仍聲請命其限期起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