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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廖碧玉 相 對 人 國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慎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所有 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及740 建號房屋,經 本院以民國86年桃院秀民執全八字第369 號函囑託桃園縣桃 園地政事務所(現改制為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下稱桃園 地政事務所)辦理查封登記在案,惟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 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 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前對聲請人提出假扣押之聲請,經本院以 86年度全字第432 號裁定准許,並以86年度執全字第369 號 執行假扣押,而以86年3 月7 日桃院秀民執全八字第369 號 函囑託桃園地政事務所就前開房地辦理查封登記在案,然聲 請人已於87年3 月10日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因有本院86年度 執全字第870 號併案查封而未啟封等情,經本院調取各該卷 宗查閱屬實,堪可採認。相對人既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聲 請人仍聲請命其限期起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