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崧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貽謀
相 對 人 謝銘哲
謝宓妮
謝恩冕
康松全
承頤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玉惠
相 對 人 弘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康玉燕
相 對 人 鎮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翰廷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八年度存字第六號
擔保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如附表
所示提存物,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聲請
假扣押,經本院
以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1017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以新臺幣(下
同)4,000 萬元或同面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
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1 億2,000 萬元之範圍內
予以假
扣押。聲請人即以如附表所示提存物提存,經本院以108 年
度存字第6 號准予提存在案,聲請人並聲請為假扣押之
強制
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8 年度司執全字第10號受理在
案。
嗣聲請人因認無假扣押之必要,向本院聲請撤銷假扣押
,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1號裁定准予撤銷,並於
109 年6 月15日確定在案,聲請人並撤回前開假扣押事件之
強制執行聲請,亦已定20日以上催告
期間,催告相對人就前
開擔保物行使權利,相對人
迄未行使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04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
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
、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
,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
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
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
證明者。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該條之規
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文。另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於假扣
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
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其撤
回執行距其收受為
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依強制
執行法第132 條第3 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者,亦可
認為訴訟終結。
三、
經查,本件聲請,
業據聲請人提出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1017
號裁定、108 年度存字第6 號提存書、109 年度司裁全聲字
第11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本院執行處
執行命令及函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臺灣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08 年1 月3 日國保字第28543 號國庫保管品收受
證明書、
存證信函及其回證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各該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編│擔保物名稱 │面額(新│編號 │
│號│ │臺幣) │ │
├─┼──────────────┼────┼─────┤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0 萬元│K0000000號│
│ │慈文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 │ │ │
├─┼──────────────┼────┼─────┤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0 萬元│K0000000號│
│ │慈文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 │ │ │
├─┼──────────────┼────┼─────┤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0 萬元│K0000000號│
│ │慈文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 │ │ │
├─┼──────────────┼────┼─────┤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0 萬元│K0000000號│
│ │慈文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 │ │ │
├─┼──────────────┼────┼─────┤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0 萬元│K0000000號│
│ │慈文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 │ │ │
├─┼──────────────┼────┼─────┤
│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0 萬元│K0000000號│
│ │慈文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 │ │ │
├─┼──────────────┼────┼─────┤
│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0 萬元│K0000000號│
│ │慈文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 │ │ │
├─┼──────────────┼────┼─────┤
│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萬元│J0000000號│
│ │慈文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 │ │ │
├─┼──────────────┼────┼─────┤
│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萬元│J0000000號│
│ │慈文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 │ │ │
├─┼──────────────┼────┼─────┤
│1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萬元│J0000000號│
│ │慈文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 │ │ │
├─┼──────────────┼────┼─────┤
│1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萬元│J0000000號│
│ │慈文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 │ │ │
├─┼──────────────┼────┼─────┤
│1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萬元│J0000000號│
│ │慈文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