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崧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貽謀
相 對 人 謝銘哲
謝宓妮
謝恩冕
康松全
承頤投資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玉惠
相 對 人 弘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康玉燕
相 對 人 鎮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翰廷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
正本中當事人欄如附表編號1之記載,應更正為
如附表編號2之記載。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
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
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0 年1 月21日109 年度聲字第
565 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編│內容 │
│號│ │
├─┼─────┤
│1 │上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
│2 │兼上一人 │
│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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