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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5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台菱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元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本件撤銷假扣押裁定之案號(如有本件撤銷假扣押    裁定確定證明書請一併陳報)。 (二)已撤回或撤銷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之證明。 (三)聲請人已在本院提存所辦理提存之提存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