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台菱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營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金元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提存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
本件撤銷
假扣押裁定之案號(如有本件撤銷假扣押
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請一併陳報)。
(二)已撤回或撤銷假扣押
強制執行聲請之證明。
(三)聲請人已在本院提存所辦理提存之提存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