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愛克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玉萍
代 理 人 黃榮坤
律師
相 對 人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上列
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631號給付貨款事
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為了解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631號請求
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
開庭之
言詞辯論筆錄有
無漏載或誤載,
爰聲請准予拷貝
上開期日之錄音光碟等語。
二、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
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
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
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90條之4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僅泛稱為了解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631號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於109 年3 月20日開庭之言詞辯論筆錄有無
漏載或誤載
云云,未敘明聲請人之
訴訟代理人及相對人之法
定代理人究有何陳述而為筆錄所漏未記載之情事,亦未說明
有何涉及其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必要之具體情事,
揆
諸前揭規定,自
難認聲請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
當理由,或有聲請交付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本件
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