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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愛克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玉萍 代 理 人 黃榮坤律師 相 對 人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631號給付貨款事 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了解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631號請求 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開庭言詞辯論筆錄有 無漏載或誤載,聲請准予拷貝上開期日之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之使用。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 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 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90條之4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僅泛稱為了解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631號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於109 年3 月20日開庭之言詞辯論筆錄有無 漏載或誤載云云,未敘明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及相對人之法 定代理人究有何陳述而為筆錄所漏未記載之情事,亦未說明 有何涉及其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必要之具體情事,揆 諸前揭規定,自難認聲請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 當理由,或有聲請交付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本件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