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02號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
代理人 張忠誠
訴訟代理人 鍾文俊
被 告 繼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素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4,074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