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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9號 原告 馮苡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原告 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屬財產權訴訟,因原告如獲 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