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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4號 原   告 耕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村 訴訟代理人 曾翊翔 律師 被   告 陳科丞即耕晟貿易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8,205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5,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