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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6號 原   告 寶麗金住辦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英美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徐子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澄外牆美容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3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