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6號
原 告 寶麗金住辦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許英美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
律師
徐子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好澄外牆美容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3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