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44號
原 告 王怡雅
訴訟
代理人 江曉俊
律師
湯凱立 律師
被 告 王敏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1,361
元【計算式:(712,189 +596,900 )1/3 +712,189 =1,06
1,36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