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3號
原 告 嘉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勝嘉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69,00
0 元,折合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均同)4,916,210 元(以
起訴日民國109 年11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
出匯率29.09 元計算);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港幣713,000 元,折
合2,683,732 元(以起訴日109 年11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港幣兌
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764 元計算),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7,599,9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