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3號 原   告 嘉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69,00 0 元,折合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均同)4,916,210 元(以 起訴日民國109 年11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 出匯率29.09 元計算);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港幣713,000 元,折 合2,683,732 元(以起訴日109 年11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港幣兌 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764 元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7,599,9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