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6號 原   告 煜昌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童 被   告 弘日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文清 被   告 月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蘭 被   告 富懋油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文清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   年月日、職業、國民   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   第11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倘仍未為補   正或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   駁回其訴。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亦有明定。而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所稱分配表異議之   訴,其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   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   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   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本院96年度執助字第   168 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9 年10月13日所製作之分配   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其中次序12、41、14、45、17、48   之債權應予剔除,此部分金額合計為9,039,402 元(計算式   :4,800+600,000+92 ,250+6,300,000+42,352+2,000,000=   9,039,402 )依據系爭分配表,次序21以後之債權均未獲分   配,故前揭債權有獲分配之金額為139,402 元。又其聲明第   4 項主張次序5 、19、20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費、債權原本、分配   金額、分配比例均有錯誤,應予更正,經查,依系爭分配表   之記載,此部分分配之金額依序為141,886 元、360,000,00   0 元、18,990,263元,原告起訴雖表示此部分分配表應予更   正,然未表明應為如何之更正,致本院無從核定此部分訴訟   標的金額,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系爭分配表關於聲明第4 項   之債權、分配金額應為如何之更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