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6號
原 告 煜昌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金童
被 告 弘日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文清
被 告 月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蘭
被 告 富懋油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文清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一、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
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
配表,致被告即
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
,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 號裁
定意旨
參照)。
二、查
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
異議之訴,請求本院96年度執助字第
168 號
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9 年10月13日所製作之分配
表(下稱
系爭分配表),其中次序12、41、14、45、17、48
之債權應予剔除,此部分金額合計為9,039,402 元(計算式
:4,800+600,000+92 ,250+6,300,000+42,352+2,000,000=
9,039,402 )依據系爭分配表,次序21以後之債權均未獲分
配,故
前揭債權有獲分配之金額為139,402 元。又其聲明第
4 項主張次序5 、19、20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
執行費、債權原本、分配
金額、分配比例均有錯誤,應予更正,
經查,依系爭分配表
之記載,此部分分配之金額依序為141,886 元、360,000,00
0 元、18,990,263元,原告起訴雖表示此部分分配表應予更
正,然未表明應為如何之更正,致本院無從核定此部分訴訟
標的金額,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系爭分配表關於聲明第4
項之債權、分配金額應為如何之更正,原告逾期未為說明,
惟就本依聲明內容,可知本件聲明第二項原告主張有爭議之
債權人受分配之金額合計為379,271,551 (計算式:139,40
2 +141,886 +360,000,000 +18,990,263=379,271,551
),故暫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9,410,953 (計算式:13
9,402 +79,271,551=379,410,953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3,043,53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