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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創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慧怡 原   告 那君鴻       那君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立宣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至3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訴之聲 明第4 、5 項則係請求回復名譽當處分,屬財產權訴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2,8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