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28號
原 告 世禾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裕民
上列原告與
被告隆家騰建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
8,8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