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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28號 原   告 世禾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家騰建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 8,8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