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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民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蟬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文程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 訟,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 年度 台抗字第483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聲明第1 項訴請確認對 系爭2 筆土地應有部分各1027/18000有優先承買權存在,因系爭 2 筆土地面積各為356.23、3,178.61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 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7,5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5,546,262 元(27,500356.23+27,5003,178.61 ),至聲明第2 項之訴訟目的及經濟利益與聲明第1 項同一,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