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告 Regina Nurul Hikmah
Waras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陸正義
律師
游盈蒨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林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577,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