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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57號 原   告 昇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龍建設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8 萬元,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380元( 即原告預估之回復原狀所需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