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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威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忠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之請求,依其起 訴狀第2 頁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8,440 元 ,其訴之聲明第1 項則與聲明第2 項之訴訟利益同一,不併算其 價,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