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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上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15,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之硬體設備 價額核定為8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1,115,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