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上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榮寬
上列原告與
被告伊頓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 項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15,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之硬體設備
價額核定為80萬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1,115,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