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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謝時化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譽電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 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 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 決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 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者,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最高法院10 0 年度台抗字第456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 民國107 年6 月20日召開之股東常會之決議不成立,依原告提出 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無從衡量,揆 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