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謝時化
訴訟
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豐譽電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
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
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
決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
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
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者,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最高法院10
0 年度台抗字第456 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
民國107 年6 月20日召開之股東常會之決議不成立,依原告提出
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
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無從衡量,
揆
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