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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根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連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8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