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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工程款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源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相炎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中壢區公所間確認工程款債權不存在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7,351 ,訴之聲明第2 項屬財 產權訴訟,該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是原告起訴 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357,3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