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源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相炎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桃園市中壢區公所間確認工程款
債權不存在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 項
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7,351 ,訴之聲明第2 項屬財
產權訴訟,
惟該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是原告起訴
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357,3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