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黃柏凱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騰德
被 告 智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仁
被 告 陳時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對被告起訴請求之
確切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
起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具體表明請求數額,其聲明僅記載:「
被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被告負擔。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
執行」等語,經本院通知原告
閱卷並依本院109 年5 月15日
裁定具體表明請求數額,然其請求數額仍未詳,以致本院未
能據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
第2 款規定,請原告表明本件請求數額、訴訟標的(請說明
原告對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智匯保險經紀人股
份有限公司、陳時修各別請求內容、所依據之
請求權基礎為
何種
法律關係、或請求權依據之法條)。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