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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保險契約有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黃柏凱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被   告 智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仁 被   告 陳時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對被告起訴請求之 確切應受判決事項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具體表明請求數額,其聲明僅記載:「 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被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等語,經本院通知原告閱卷並依本院109 年5 月15日 裁定具體表明請求數額,然其請求數額仍未詳,以致本院未 能據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 第2 款規定,請原告表明本件請求數額、訴訟標的(請說明 原告對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智匯保險經紀人股 份有限公司、陳時修各別請求內容、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為 何種法律關係、或請求權依據之法條)。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