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大益電子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柏捷
原 告 白雪麗
被 告 陳彥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龍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0,666
元(計算式:56,013×1.5 ×3.305785+66,844××3 ×3.3057
85=940,666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
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