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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岳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秉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逸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51,1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