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 告 揚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若妤
訴訟代理人 王冠登
被 告 趙順康
臺灣怡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9,7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