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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告 張建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 , 53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