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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5號 原   告 曜捷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如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怡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7,52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