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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   告 桂昌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維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克爾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275,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64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