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告 呂學政
上列原告與
被告豪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觀諸原告起訴聲明之內容,其合併
提起之訴訟為確認被告間關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促字
第8842號
支付命令所示新臺幣(下同)244,682,395 元
債權不存
,並據此以分配表
異議之訴,請求將被告宏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因前開債權在
系爭分配表所得優先分配之
執行費債權1,957,460
元及普通債權19,850,909元均應
予以剔除,核其
上開訴訟標的雖
有不相同,
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互有競合關係,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其中價額最高者即
244,682,3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6,113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