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 告 宜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阿坤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
莊心荷 律師
被 告 萬家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家玉
被 告 禾曜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鎰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2,500 元(
計算式752,500+370,000 =1,12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