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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   告 宜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阿坤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       莊心荷 律師 被   告 萬家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家玉 被   告 禾曜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鎰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2,500 元( 計算式752,500+370,000 =1,12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