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3號
原 告 詰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家誠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紐約時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
當選無效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 、2 項之內涵,
非單
純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仍應屬因財產權而起
訴(最高法院91年度
台上字第1479號裁定意旨
參照),
惟其
訴訟
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應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
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
165 萬元定之,至聲明第3 、4 項與第1 、2 項訴訟之經濟目的
相同,應不另徵收裁判費,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