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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當選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3號 原   告 詰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誠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紐約時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當選無效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 、2 項之內涵,單 純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仍應屬因財產權而起 訴(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479號裁定意旨參照),訴訟 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應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 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 165 萬元定之,至聲明第3 、4 項與第1 、2 項訴訟之經濟目的 相同,應不另徵收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