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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模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7號 原   告 珈昇國際有限公司即聚鑫聯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瑞珉 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 律師 被   告 美宏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紀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模具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50,000 元( 計算式:1,650,000 +8,000,000 =9,650,000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6,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