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 告 廣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有嵐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天隆電子鍍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8,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