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8號
原 告 許喬棟
盛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林駿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承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
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