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8號 原   告 許喬棟       盛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駿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 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