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 告 威海衛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龍發
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
給付租金,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000 元;訴之
聲明第2 項關於請求被告將租賃物
回復原狀及返還占用土地部分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預估回復原狀所需費用534,300 元,
及遭被告無權占用土地起訴時之價額3,466,800 元(計算式:
系
爭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700元遭占用土地98
坪即324 平方公尺=3,466,800 元),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4,001,100 元;訴之聲明第3 項係附帶請求
不當得利,不
併算其價額。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5,061,1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1,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