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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   告 威海衛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龍發 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 給付租金,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000 元;訴之 聲明第2 項關於請求被告將租賃物回復原狀及返還占用土地部分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預估回復原狀所需費用534,300 元, 及遭被告無權占用土地起訴時之價額3,466,800 元(計算式:系 爭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700元遭占用土地98 坪即324 平方公尺=3,466,800 元),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4,001,100 元;訴之聲明第3 項係附帶請求不當得利,不 併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5,061,1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1,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