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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   告 科惠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景文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7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