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61號
原 告 李沐澤
游聲慶
匯旺
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
代理人 林盈村 住同上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廖克明
律師
住桃園市○○區○○路○○○號4樓
被 告 林承逸 住桃園市○○區○○街○○巷○○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6,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