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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6號 原   告 有澤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木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9,737.62 元,折合新臺 幣(下同)587,589 元(以起訴日民國109 年7 月22日臺灣銀行 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29.77 元計算,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