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6號
原 告 有澤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木松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建新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9,737.62 元,折合新臺
幣(下同)587,589 元(以起訴日民國109 年7 月22日臺灣銀行
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29.77 元計算,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