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告 陳寶鏡    鍾喜華    傅萬福    唐文凱    鍾志成    李延信    劉錦花    張晃啟    陳美華    吳澤民    楊振炳    陳美惠    朱恬慧    劉秀清    鄭毛治    陳美華    江璵璠    陳韻宜    吳韶強    鄭玲玲    陳俊宇    呂翊筠    陳秀美    歐字林    方萃金    許淑美    劉景雲    馮子明    陳曉新    鄧宇婷    陳秀雲    楊佳瑜    萬玉婷    徐菊芳    張智忠    夏興華    羅伊淳    陳盈荻    羅春美    鍾惠琪    張基烜    吳韶強    陳秋鍛    賴麗秋    謝碧玉    朱淑雯    許美惠    許淑貞    陳孟嫺    鍾曉雲    王森永    蘇芳仕    呂翊筠    許淑美    鄭凱馨    吳韶強    楊振炳    陳曉新    許惠恩    陳韻宜    朱恬慧    藍國榮    陳美華    劉沛晴    李美容    鄭德慧    錢鈴霏    林素月    歐字林    賴夙湲    許淑美    黃敬宇    劉錦花    劉景雲    黃秉祥    張瀞文    劉錦花    呂翊筠    鄧玉琴    楊鎧聰    劉景雲    吳智傑    劉久楠    吳文蓉    歐字林    梅桂英    江銀銀    陳泓霖    鍾春琴    呂金玲    康明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64,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