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告 陳寶鏡
鍾喜華
傅萬福
唐文凱
鍾志成
李延信
劉錦花
張晃啟
陳美華
吳澤民
楊振炳
陳美惠
朱恬慧
劉秀清
鄭毛治
陳美華
江璵璠
陳韻宜
吳韶強
鄭玲玲
陳俊宇
呂翊筠
陳秀美
歐字林
方萃金
許淑美
劉景雲
馮子明
陳曉新
鄧宇婷
陳秀雲
楊佳瑜
萬玉婷
徐菊芳
張智忠
夏興華
羅伊淳
陳盈荻
羅春美
鍾惠琪
張基烜
吳韶強
陳秋鍛
賴麗秋
謝碧玉
朱淑雯
許美惠
許淑貞
陳孟嫺
鍾曉雲
王森永
蘇芳仕
呂翊筠
許淑美
鄭凱馨
吳韶強
楊振炳
陳曉新
許惠恩
陳韻宜
朱恬慧
藍國榮
陳美華
劉沛晴
李美容
鄭德慧
錢鈴霏
林素月
歐字林
賴夙湲
許淑美
黃敬宇
劉錦花
劉景雲
黃秉祥
張瀞文
劉錦花
呂翊筠
鄧玉琴
楊鎧聰
劉景雲
吳智傑
劉久楠
吳文蓉
歐字林
梅桂英
江銀銀
陳泓霖
鍾春琴
呂金玲
康明順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64,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