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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   告 呂嘉原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 律師 被   告 廣利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敬唐 被   告 陳俐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