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號
原告 張政偉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萬通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