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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0號 原   告 翊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源 被   告 簡文淵       林秋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1,000 元( 計算式:711,000+87,000+93,000 =891,000 ),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