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   告 忠誠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瑞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鄧智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柏芝等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