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 告 忠誠
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啓瑞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鄧智勇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柏芝等間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